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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报道:胜利股份:未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股东阳光人寿收深交所监管函

2023-05-16 18:04:14来源:览富财经网

览富财经网讯: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胜利股份”)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,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阳光人寿”)收深交所监管函。

据监管函披露:阳光人寿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胜利股份”)持股5%以上股东,于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,000,0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.34%,成交均价3.7924元/股,成交总金额1,137.72万元。阳光人寿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。

阳光人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修订)》和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。


(资料图片)

深交所要求:胜利股份吸取教训,及时整改,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。

相关衔接:

据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修订)》规定:

(1)发行人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、实际控制人,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,重大资产重组、再融资、重大交易、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,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、信息披露、停牌、复牌、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。

(2)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。

(3)上市公司持有5%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,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、转让时间、转让数量、转让方式、信息披露、转让限制等规定。

据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规定:

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,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,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。

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、来源、原因、方式、减持时间区间、价格区间等信息。

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在减持时间区间内,大股东、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,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,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。

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,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,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,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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